为什么受《物权法》保护?
更新时间:2011-05-02 21:35:12
问题描述:
我们小区总共有土地面积6500平方米,小区2000年先后有4幢住宅楼竣工业主入住占地面积(滴水为界)1500平方米,开发商2006年将余下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有土地证)转让给第三人。2011年现第三人将开发这5000平方米(含绿地、球场、车库占用)的土地,请问上述绿地、球场、车库是否受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保护?第三人是否有权开发?
他们是2006年取得的土地证,而《物权法》实行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好象没有追溯力!为什么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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