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履行咨询
更新时间:2011-04-28 13:31:31
问题描述:
3月份 与客户定立产品买卖合同,我是销售方,购买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传真到我公司,约定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法律依据。合同约定购买方预付30%货款我方开始生产,合同签订后购买方采购以申请款项手续比较麻烦为由,催促我们尽快生产产品,发货前一次付清货款。当时是口头约定,无文字证明。我方按照他的要求生产产品。货好了要求他们付款,采购方采购人员休产假,更换采购人员。开始答应2到3天付款。一周后说不会付款了。 他们项目取消了。 请问 我能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购货方支付30%的货款吗? 购货方有无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我能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货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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