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带民事
更新时间:2011-04-27 17:42:19
问题描述:
起诉书是:刑事带民事
以下是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搞人小朱,小于,我,小王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明宏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嘴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小朱,小于,我,小王的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明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朱,我,小王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入市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明宏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刑处罚,被告人小王犯罪时已满十六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明宏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明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告是轻伤>一共有5个人.王飞叫小朱,小于的后来,是小朱,小于把我和小王叫去的.
法院前2天叫我去,说是调解的.一共是10000.误工费,医药费,等等.
小王家说赔3000.小于家未知,应该不多.2000元左右.
审判长叫我家赔剩下的会让我量刑.
如果我要把其他钱都赔给他们.
我会被怎样处理?附:
其他三个人都在看守所,我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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