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主张这5天对方生产侵权商标商品的权利?暖器与空调是否属类似商品?
更新时间:2011-04-26 16:32:46
问题描述:
我是生产卫生洁具产品的,我在第11类先后注册了两个汉字相同的商标(包括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水暖装置;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暖器等)其中第一个是汉字 拼音的组合商标,第二个是纯汉字商标,而另一家公司在我第一个商标之后申请注册汉字相同的商标(包括1106小类空气调节设备),后被商标局驳回,后对方对我第一个商标提出异议,为了保证第二个商标能及时核准注册,商标事务所建议我变更删除1106空气调节设备,后第二个商标于2009年6月21日成功注册,据中国商标网显示变更于2009年6月26日完成,但变更通知书目前尚未寄到。我是否可以主张这5天对方生产侵权商标商品的权利?暖器与空调是否属类似商品?如果属类似商品是否可以主张对方2009年6月21日至今商标侵权的权利?是否可以要求工商查处销售者及生产者的侵权行为?望在百忙之中解答,谢谢!0576-8221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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