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11-04-24 07:39:57
问题描述:
案例一: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实物出资80万元,丙以专利权出资40万元,丁以商标权出资30万元,戊以现金出资70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丙二人担任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欠某银行150万元贷款未偿还。经该饮料公司股东决议,决定把饲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分厂资产分离,另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公司,该保健品公司持股比例与饲料公司相同。保健品公司成立后不久,其经营也发生亏损,资不抵债,欠某贸易公司货款200万元。
问:
1、 饮料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成法?
2、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法?
3、 饲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4、 某银行如欲追讨贷款,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5、 某贸易公司如欲讨回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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