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算是经济犯罪么?
更新时间:2011-04-23 21:10:47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四年,现任班长职位。去年12月份,有人向公司(中、美方)通过邮件方式举报,内容指本人和另外两位同职位的同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财物从而为供应商谋利(据内容所指,本人属“从犯”)。而事实上,我半分钱也没有收过,所做之事只是公司内部潜规则(领导指示)。因为是潜规则,我们也无法掌握足够证据去证明这是上级领导指示所为,虽然事实如此。后来,公司对我们进行内部调查,也无足够证据证明我们因利益关系而更改报告数据,虽然上面有本人更改笔迹,但那完全是因为工作疏忽写错而作出的更改,问题是没有作废此份报告而重新写过一份。而且我们确实也没有收受过供应商财物,公司也无法掌握我们收受财物的证据。最后,出于保护班组人员(因为所有人都有更改数据的情况)和一些对我们还算不错的领导,我们最后在一份调查报告上签名了:前三条内容坚决否认我们没有因收受供应商财物而更改数据,最后一条是过年过节有时会收到供应商的一两百元的红包和饭局。开年回来,“主犯”已经和公司达成某种协议离开,四月份,公司突然要求我和另一位“从犯”自动离职并不赔偿,并请来辅警和我们谈话,否则,会以经济犯罪告我们。请问,我这样算是经济犯罪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