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没有明确说明位置、无法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请问男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更新时间:2011-04-24 11:28:09
问题描述:
1995年,我哥吴刚与嫂子金英结婚,98年生育一男孩。2001年购买了位于天骄路1号街坊20栋的房屋一套,并缴纳了房款。02年9月25日,房屋土地证先办理了下来,登记的是金英的名字。2005年8月9日,我哥嫂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如下: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12万元,现金存款5万元,共计17万元。房屋及附属设施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8万元人民币。婚生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当时这份财产分割协议对房屋的具体位置没有明确写出。2007年4月,双方复婚,不到半年,女方即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分居。直至09年6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双方于09年6月17日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女方用欺骗手段将房屋土地证,房产证及存款12万元带走,致使男方至今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4月,女方带人闯入男方家中,欲将房屋评估抵押并出售。经多次与房管局联系,房管局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没有明确说明位置、门牌号等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现在女方要将此房屋出售,或将此房屋过户给别人,请问男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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