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1-04-22 16:40:27
问题描述:
乙声称可以帮受害人甲买车,甲将银行车贷款20万转账到汽车经销商丙处,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退掉,继而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经销商丙还将剩余款8万元也退给了乙,并有乙写的收到条为证。乙后来失踪,甲至今没有见到车,且还要支付银行贷款,遂起诉销售商丙履行合同。一、甲与乙未有委托协议,销售商不能在甲不知情情况下取消销售合同;二、即使购买了二手车,户主应该是购车人甲,销售商将余款退给乙也不合理。
开庭时销售商丙在庭上虚假陈述,说虽无委托书,但甲在现场并口头承诺退车及向乙退款。开庭后三个月,销售商以本案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涉嫌诈骗罪向公安经侦报案。一审法院以本案有涉及经济犯罪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起诉。
甲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中院提起上诉,其一程序违法,简易程序转普通没有通知原告,其二乙虽涉嫌经济犯罪,不应驳回甲起诉。中院认为虽简转普确未书面通知甲,但原审法院仅从程序上作出处理,并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案中,逃犯乙与销售商丙实际有合作行为,但丙仅以乙诈骗丙报案而非立案,受害人甲却仍在承受经济损失。从实体看,应该销售商向甲履行合同,然后丙向乙追偿诈骗损失。法院这样判决有否不妥之处呢?甲该要怎样继续维权呢?请高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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