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办法
更新时间:2011-04-22 12:29:38
问题描述:
有人物A,B,C,D三人,A:婆婆,B:儿子 C:继母,D:孙子。
B是A的儿子,D是B的儿子,C是B的再婚妻子(结婚7年)。共同居住在上海闵行的一处农村宅基地房,该房由B的父母所造(B的父亲过世多年),后由BC二人共同对房屋维修,翻新,另有搭建新的房屋与之相邻(可能属于违章建筑)。
03年B去世,04年A与C经法院宣判,房屋归A所有,对于C在房屋维修,以及旁边搭建房屋的建造方面作出补偿。
05年C再婚,07年产一女,因户口簿上C仍是户主,顾将C的户口申报在该宅基地房内。
09年该房屋拆迁,A获得补偿面积128平米+30W现金,C获得65平米-10W现金,D获得82平米房屋+20W现金。安置协议分别签署。
请问这个安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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