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更新时间:2011-04-18 19:25:11
问题描述:
在过户时中介向买方提出原本以为没有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因为北京查的严,必须交纳,问题是由谁交纳,如果买卖双方均不愿承担,那三方中谁承担责任。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在居间合同中,买方要求写明要为卖方承担的税费和不承提的税费,中介表示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相关条款的制式条款部分写明买方为卖方承担所有应缴税费,具体包括:契税(这两个字是非制式条款)。买方认为,三方在此已按自己的意思表示约定买方要为卖方支付的税的范围,并且以合同形式,用穷举的办法写在合同中,三方意思表示是一致的。随后,在签署买卖合同时,买卖方均认为房本满5年没有个税/营业税等问题,未提及此事,在签署补充协议时,中介提供的合同制式条款中有,买方愿意为卖方支付所有的税费(过户期间因政策变更而新增税费由买方承担),买方在当时没注意此条款,中介没提示此条款,中介在签订此协议后,以盖章为由也未在签署当日将合同提供给买卖双方,在过户日,买方提出个税疑议后,中介表示依据买卖时签订的补充协议,买方有义务为卖方交纳个税,买方拒绝。 相关问题:1合同中相关条款写明卖方是净得价,是否表明卖方不需交税;2补充协议的制式条款是否有否认居间合同非制式条款的效力;3中介在此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居间是否成功?4.此事件如何解决最合理?5.买方主张居间不成立是否合理,中介是否应承担退还中介费,是否应赔偿相关验房费,贷款服务费?6如果买卖合同依然成立,个税/营业税应该由谁交纳?7是否存在协商解决的最公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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