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更新时间:2011-04-17 23:37:00
问题描述:
我是**省**县一乡镇中心校长,2009年5月**县残疾人联合会下属残疾人就业保障所向各乡镇中心校下达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金额3万元至7万元不等,之后又先后下达了催缴通知和处理决定书。其理由是我们没按省政府令的要求按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实各乡镇中心校虽然管辖个乡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但只是业务上指导,根本没有用人权利,怎么安排残疾人就业,另外,中心校没有经费,各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是由财政拨付的,这项经费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不得挪用.为此我们申请县政府对残联的处理决定进行政复议,撤销这项决定,但从今天的听证会上来看,县政府撤销这项决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请问各位律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该不该缴纳这项政府性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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