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鉴定程序违法吗?
更新时间:2011-04-17 22:17:52
问题描述:
一、根据《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的第一部分第一节第2条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作为检验对象的活体,我们对被鉴定人的身份有异议:
委托鉴定人 1976年8月30日生人 34岁青年 年月日无
一处相同
被鉴定人 1959年9月22日生人 51岁老人
2、作为检验对象的文证材料不是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缺少被鉴定人初次住院的原始病历。而被鉴定人的第二次住院病历也存在很多的疑点。此鉴定依据不足。
称北票市第一医院
6小时后 实北票市第二医院
长约3.5厘米的创口 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
约4厘米的头皮血肿 血肿(面积没有说)
四肢活动自如 右上肢外伤,活动受限
深皮下 缝合
出院时头部敷料完整,无渗出 渗血
二、根据《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第二部分第一节第4条、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包括鉴定正文、损伤照片)。
此鉴定书没有损伤照片,在鉴定正文里,检案摘要与事实不符
在第一医院……,第二天转入北票市第二医院
北票市第一医院 相差六个小时 北票市第二医院
出院
(有出院通知书) 转入
没有转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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