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劳动仲裁(急,十八号开庭)
更新时间:2011-04-16 21:48:48
问题描述:
本人在2008年8月6日进入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做文员,入职时公司副总面试说公司刚起步,连公司制度都还没,做久了会给我签合同买社保。三个月试用期,我一个月就过了。转正时说是起码满一年后才会签合同买社保,后来公司一直也没做过安排。后期申请调职到售楼部(本公司的)做销售,直到2010年十一月公司一个同事离职时处理社保的问题才知道有些人购买了社保,合同有没人签了就不知道, 我职的时间比她们都长,我马上以社保为名打了份申请到人事部,当时说没问题,后来又说领导不肯开始拖着,接下来因公司领导为省下我的提成,私下与我的客户做买卖,被发现后,在我的再三追问后于2011年1月19日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将我辞退,没给我辞退信,20号还去了上班。拿到辞退书,下午就去了劳动局。
因为提成方面没证据,没有提出这方面的申请。申请要求1、一月份的工资、;2、辞退赔偿金两个半月;3、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29.5个月);4、社保费用
劳动局受理后过了些时间仲裁科通知我双倍工资只能是要求十一个月,而保不归他们处理,我问社保局,我去了社保跟劳动局的信访处问过都说是要是我提出的仲裁就属仲裁赔偿的其中一条,当我向仲裁科反映这情况时,他们又改口说不支持,就算我到法庭上也是这样的,除这还跟我说我的仲裁时效过了,我应该在入职一年内就提出来,所以我提出的第三跟第四条都没。
我提出仲裁以后,公司要求在职员工要签合同,但说明不买社保,合同只有公司持有;要离职的员工必需签一份声明,声明上说离职后就放弃向公司追究的权利,这才能走。
请问就我这事情来说时时效过了吗?我上网查过,如果是时效过了,劳动局是不受理的,为什么我的会受理了才这样说?仲裁科说当时对时效不清楚,那对于我们这些不懂法的劳动者来说太不公平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不可能有出现了是吗?我国那么多法律就没有保护我们这些人群的吗?
请求各位大律师给我支招,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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