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更新时间:2011-04-15 13:13:36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铁路职工,1990年10月在北京北站参加工作,由于铁路企业合并2005年6月-2008年12月归入通州车务段管理,2008年12月又归北京西站管理,实际铁路工龄20年(一直在北京北站工作),由于我身体不好断断续续休病假,北京西站劳资给我发了医疗期满提前告知书,说;经核实2010年4月-2011年3月已累计休病假146天按照《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满后,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单位两次合并我的医疗期应该怎样计算?(是按我的实际工龄计算?还是按2008年12月归西站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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