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求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更新时间:2011-04-14 18:27:53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单位通讯员,写了一篇通讯稿,为了避免给真正的当事人造成损失和为了宣传工作,我在通讯稿中写了不实的地址和人称(例如李某),工作措施也有一些夸大的事实,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现在李某认为在报纸上发表的这篇文章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索赔,要提起诉讼。我想咨询一下,如上述这种情况,作为通讯员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该以我的名义还是以单位的名义来承担责任,还有就是当事人要求的经济赔偿如何界定?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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