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不到,单位强制解除合同,我应该得到哪些赔偿?
更新时间:2011-04-13 19:33:54
问题描述:
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11日—2011年7月31日),但因前段时间生病每月会向单位请4、5天病假,单位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我曾向单位提出我在患病期间且在治疗期范围之内,继续要求单位履行合同,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手术证明,及治疗期间的缴费凭证,但是单位说医院的证明是虚假的,且不孕不育症的治疗不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患病和非因工受伤的范围,继续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向单位提出哪些赔偿的条件?按照劳动法,单位应该给予我几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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