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没有给与任何赡养费用,我们要出示什么一些证据?哪些人有继承权?
更新时间:2011-04-13 18:27:16
问题描述:
我的外祖父与外祖母无生育能力.1963年在医院拣到了遗弃的女婴,即我的母亲.另外,外祖父的弟弟(居住在九江)有多名子女,将其中最小的一个给了外祖父,由外祖父外祖母抚养,后来因为盗窃返回九江,户口曾在本地.我的母亲和他都没有民政局的领养证,但是,邻居都清楚这事.20多年前,房改房时,在我父亲的主张下外祖父外祖母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当时7000元,我父亲出了一半,外祖父出了一半,在房产证上写的是外祖父的名字,他们也承认此事.20年来,一直是我母亲和父亲赡养外祖父与外祖母,外祖父弟弟的儿子并没有赡养.今年2月,外祖父病故,在老人的遗产问题上我们和外祖父弟弟的儿子产生了纠纷.在多个公证处询问遗产继承时,工作人员都说要外祖父弟弟的儿子到场签字表示不要遗产.现在,问题是,我母亲和外祖父弟弟的儿子与外祖父外祖母均存在被抚养关系,而理论上外祖父外祖母的遗产由他们两人均分,但外祖父弟弟的儿子并没有赡养过老人,他们以在外地为由,不进行赡养,也没有给与任何赡养费用,老人也是这种表态.想知道,打官司的话,我们要出示什么一些证据?哪些人有继承权?法院判决的话,可能出现怎样的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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