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周提出辞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更新时间:2011-04-12 20:44:46
问题描述:
我在原公司工作已超过六年,在2011年3月4日向公司上级提出辞职,并以邮件和书面形式通知,因当时在外地想尽早回家,所以填写的离开日期为3月11日,上级一直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拒绝,只是口头上说尽量做到月底,但我态度坚绝,因跟上级领导交涉得到口头同意离开,并在邮件中回复批准离职。次月查询3月份工资未到,问公司人事,其回复因未做到提前三十月提出辞职,所以扣除3月全部工资,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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