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设立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11-04-11 21:02:01
问题描述:
甲,某出租车公司司机。02年9月4日下午,甲驾驶起出租车行至A市汽车站时,乘客乙对甲说要乘出租去A市的B村,甲当即同意,并让乙上车,但当甲行驶一段路程之后,甲却已要去交电话费为由强行让乙下车。第二天,乙便向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举报了甲。9月7日上午,A市交通管理处向甲发出《道路运输违章车辆中止运行通知书》,一举报待查为由,暂扣甲的行驶证和出租车,并限令甲在3日内前往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罚。当日下午,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向甲发出《道路交通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以甲拒载乘客,违法了A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甲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于02年9月10日向A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行政侵权赔偿请求。甲认为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发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赔偿起出租车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A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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