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7条,是否适合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继孙子女外孙子女?
更新时间:2011-04-09 22:30:44
问题描述:
王某和李某再婚,王有一女儿已成年嫁人并生有女儿吴某,李某无儿无女。王的女儿重病家庭极其困难,王某时常支助,王某的外孙女吴某在10岁时就生活在王某和李某家里,王李承担了教育和抚养义务,直至吴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现王某和王某的女儿都已去世,李某年高无工作无劳动能力,请问,吴某应当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吗(婚姻法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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