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
更新时间:2011-03-31 16:30:30
问题描述:
法律咨询
1, 基本情况:我公司在2003年通过房屋土地管理局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红证),在办证之前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过转让协议,约定30年使用权,我们支付了转让费用,协议约定如果政府动迁按未使用的年限退还转让费用,但是申请办证使用的是另一份土地合作协议(交易中心备案)合作期限是10年,2007年到期。现在该地块列入政府动迁范围,明确动迁对象为我公司。
2, 咨询内容:一、动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归谁?二、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协议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合同是否有效?三、如果转让协议有效那么与土地合作协议认定哪一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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