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更新时间:2011-03-30 11:48:23
问题描述:
院执行庭的法官通知:“我与孙世梅民间借贷一案,被告方要还钱了,就要还多少钱?利息怎么算法?给出见意”。
您院的判决书上写的是“自2007年5月23日开始至借款付清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为本案是2007年的案子,我本人认为和理解:“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予2008年决定废止。但是有一条说:“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因为我的案子是2007年的,我认为按上述条款,判决、裁定仍然按此标准有效。但是法官不支持,为什么?
还有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的解释,因为法官说:作废了,不用了,可是我的案件是2007的呀!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