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理解?
更新时间:2011-03-30 10:17:05
问题描述:
我接受了对方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对方开了欠条给我,一年后对方在中院起诉我多领了工程款,在庭审中我向法庭举证了对给我开据的欠条,审判长是这样说的.....对证据合议庭进行了质证予以硝确认,至于证据证明的事是否属另案处理范围,须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后来因对方证据不足而被驳回,我一直等了几年等合议庭的讨论决定也没等来,我应该怎么办?对合议庭的讨论决定应该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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