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1-03-29 10:53:0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在常州一家公司上班(去年9月13日上班),职位是部门负责人,合同是两年,试用期也是两个月,到11月份把转正手续上报,到12月中发工资我发觉还没有按照规定转正,问公司领导,领导答复人力部门会找我谈,在今年1月4号上班,人力部门负责人告诉我,我的试用期需要延长,当时快过春节,经过考虑后达成共识(但是口头),在1月底之前答复试用是否合格,如果不合格年后就不用来上班。最后试用没有问题,年后也顺利转正,但在3月初公司以我工作能力有限再次取消我的职务,工资也准备下调至工程师工资,我没有同意,如果我现在提出离职并要求赔偿:1、从去年11月13日后按照转正工资赔偿给我。2、赔偿违约工资1个月。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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