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更新时间:2011-03-23 23:34:59
问题描述:
麻烦问一下我08年11月入职,2010年12月离职,2011年2月底起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并要求其依法补买社保和支付双倍工资,可对方说依据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提出劳动者于2005.11月至2010.8月期间均在公司工作,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其自身认定的事实从未提出任何主张,认为提起仲裁之日时效已届满5年之久,即便从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实施日开始计算,申请仲裁也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请问是否如他们所说诉讼时效已过,诉讼时效应该按他们所说的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计算还是应该从离职之日起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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