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里的附属配套费是否必须要交
更新时间:2011-03-18 23:02:16
问题描述:
购房合同除了付清房价款外,还有一条合同补充协议:“附属配套费1300元/户,该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现在准备交房了,开发商说1300元是指水、电设施接入费,据我们了解《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水、电基础设施费属商品房价格成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水、电入户及立户费均已取消。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1300元要是打官司能赢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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