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病事假工资规定
更新时间:2011-03-18 22:00:16
问题描述:
我单位属生产性质事业单位(公路养护行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后,相关文件规定: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不扣工资;2、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也不扣工资。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了提高路况质量,确保公路的畅通,杜绝小病大养,无病装病的现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我单位自己制定病事假工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病事假工资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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