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发失业证,领取失业金。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1-03-11 15:58:18
问题描述:
本人自1992在公司工作至今,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于2005年6单位安排在家待业,待业期间在公司未支付本人工资,由于生活困难,先后几次到单位安排就业。至今未得到答复,与上属酒店合并,公司以经济困难为借口,待业期间的劳保、医保金要求个人垫付至09年8月底,单位在我们没有接到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单方面把我们的劳保、医保金停交。
请求事项:1、由单位补交09年9月应由单位承担的劳保、医保金。
2、退还05年6跃至09年8月的由单位承担的劳保金9837.08元、医保金3577.12元。
3、由单位补交1997年4月至2005年6月的医保金。
4、由单位支付我05年6月至今在家待业期间的工资46400元。
5、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失业相关手续,发失业证,领取失业金。
6、返还我在单位的风险金、集资款。
7、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
8、支付我的工龄补偿金:16000元。
以上求求事项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应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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