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
更新时间:2011-03-09 22:10:01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2006年3月8日进入DK公司做销售人员,但是DK公司直到2007年9月1日才与我签订合同,而且合同还是与WS公司签的劳务派遣合同,但是当时招聘我的是DK公司,而且06年3月8日至今,工资都是DK公司发放。
请问律师,第一,DK公司签订这种合同,是否属违规行为,可否要求DK公司补偿我,或起诉DK公司?
第二,由于我要求享受带薪年假,DK公司不允许,就对我采取劝退,让我自己写离职书,如果我写,DK公司就给予我4个月工资赔偿(以800元/月计算),如果我不写,DK公司将把我交给WS公司处理。DK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第三,我现在即将离职,06年3月8日至07年9月1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给我补上?可否要求以现金的形式补给我?能够补偿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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