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二审行政上诉中能获胜吗
更新时间:2011-03-13 16:32:10
问题描述:
简单情况:
我在1996年在银行以2.5万元购得一所抵押贷款的平房。(原告贷款的数额3万元。当时银行就扣了5000元的利息 原告只拿走了2.5万元)我们在交了2万元的定金后,拿到银行已过户到我的名下的房产证后。并交足了余下的5000元,共2.5万元)。现我已持此证15年了。98年还按照房管所的统一要求换了一次房产证。但是2010年原房主将房管所告上了法院。理由是房管所在没有他同意和签字的情况下,给我们办理了过户手续。我是作为第三人。
(注:当年原房主用此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后到海南做生意。到期后没有归还。银行在多次通知原房主。原房主也没有回来。其前妻为其看管并居住此房子。最后银行让其前妻通知原房主有权优先赎回此房。其前妻与在外地的原房主沟通后表示银行可以收回此房并主动腾出了房子。这样银行才决定出卖此房。但由于原房主在外地,所以没有其签字。(由于是口头的协商,所以没有签字。也没有仲裁。更没有拍卖。)
原房主现已回到此地7.8年了都没有起诉。现在此房市价已是30----40万元了才开始起诉。并说当时银行收回此房他并没有同意。
一审:由于没有原房主的签字,且原房主拿出了与前妻在91年离婚证(95年才办的抵押贷款),房管所也没有什么有力的证据。我做为第三人也只有一个过到我名下的房产证。
所以一审判房产局败诉:具体为:1房产局违法,责令房产局撤销我的房产证。2. 房产局重新做出登记。
二审:现在我做为第三人房产局都上交了上诉书。还没有开庭。
房产局新的理由:
1当时是按当时的法律正常过户。(一审也是这个)
2.原房主已过了诉讼时效。回到当地7.8年了(一审也是这个)
3. 本案是无理诉讼。
4.第三人为善意取得。
我做为第三人的上诉理由和证据:
还有很多的内容,这里不让录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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