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的判决
更新时间:2011-03-04 16:38:14
问题描述:
10前的判决,在15年后的现在执行,如按当时的判决执行,已不合理。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我们的判决是10年的,现在执行能适用该条款吗?我们需要再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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