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用于非农业性建设
更新时间:2011-02-24 20:42:29
问题描述:
甲方口粮地出租给乙方,乙方与甲方签订了合同,乙方一次性赔付甲方地上覆着物(桃树),但并无还耕费和大绿工程款,但乙方后来未经甲方同意,私自砍掉若干桃树并且打上水泥路,而且还砍掉若干路边的绿化树,乙方出租了除甲方以外很多亩地,均用于其他非农业性建设。甲方认为乙方已经把合同性质变了,对吗?甲方应该如何维权以及乙方违背了哪些法律规范?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