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公平,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1-02-23 09:50:22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1月15日入社,担任公司的驾驶员,在2010年2月3日公司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告知我回家等候。于是在2010年2月17日,在(日照日报)上刊登了一份公告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多,于是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我的申请诉求是:
1、经济补偿金
2、经济赔偿金
3、在2008年8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以威逼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我签订的日期为8月17日,而在公司去劳动盖章过程中,私自把我的日期涂改为2008年1月2日。
4、周六上班单位未支付工资及平时加班费(我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及平时加班费)
5、拖欠了2009年11月、12月、2010年1月、2月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而在劳动局仲裁的裁决书上只支持经济补偿金,和周六的一半的加班费,说其它的不予支持。劳动局还说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的周六加班及平时加班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请问各位我应该怎么去处理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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