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解除
更新时间:2011-02-22 23:02:54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大学本科师范类应届毕业生。于2010年11月,新疆一县上的教育局来我校招收毕业生到县上中学参加教育工作,我抱着一腔奉献祖国边疆教育事业的热情,呈递上了我的简历。在2010年12月,我应教育局通要求,带上我们的就业协议到新疆签订就业协议。在到达的第二天我就与教育局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是就在即将离开时发现我身上出现了反常的症状:全身浮肿、起红疹;让我联系起了刚到就开始流鼻血的不良反应。回到四川老家即到医院做了一个全面身体检查。经检查,为对新疆的气候等不适应引起的起红疹、水肿、流鼻血等水土不服。医生建议,不适宜到新疆处生活、工作。因此,我不得不放弃新疆的工作。
我就需要解除与新疆签订的就业协议,才能到其他单位应聘,才能在学校拿到其他单位得就业协议。
依照我们学校的解除程序:一方解除协议,必须经得另一方同意。要签约单位提供退涵或是原就业协议。我就向教育局提出请求,并说明事由,但教育局不予办理。并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教育局承诺:如果违约,我们交的3000元保证金不予退回,尽快把就业协议寄回我们学校。现在却找借口说就业协议在人事局,不能退给我。
另外,就业协议上有说明,如果2011年6月20号之前没到教育局报到,将视为自动放弃处理。我是不会过去的,但是,现在正值找工作时期,有很多四川的用人单位将公开招聘。我希望能在四川尽快找到一份工作,一经录取,将要求我拿出就业协议来签订。我就不能拿出来了。
我现在能怎么办呢?难道就没有保护我们的法律?身体不适应都必须过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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