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笔借款十五万元能否由田某与杜某共同承担损失
更新时间:2011-02-20 21:41:35
问题描述:
在接到田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传票后,经询问国某丈夫杜某得知:身为国家公务员并曾任市计经局局长的田某,在2007年4月自己携带5万元现金到杜某的工作单位,要求杜帮助其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息。杜碍于情面答应了被答辩人的请求,并向田某出具了5万元借条,杜某当日将此笔5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同月的几天后,田某携带10万元现金找到杜某,要求杜某帮助其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息。杜某碍于情面再次答应了田某的请求,并向田某出具了10万元借条,杜某当日将此笔10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正值张某装修餐厅大量用钱时)。此后几日张某向杜某提出再借10万元的请求,杜某向田某提出了借10万元元现金的请求,田某答应了杜某的请求,并给其送来现金10万元,杜某向被答辩人出具了10万元借条,同日杜某将此笔10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2007年10月7日,杜某的朋友陈某某请求其借现金15万元,杜某向田某提出了借15万元元现金的请求,田某答应了杜某的请求,并给其送来现金13万元,杜某向田某出具了13万元借条,同日杜某将此笔13万元现金交给了其朋友陈某某。2008年4月因陈外出躲债,同年8月张某破产外逃,杜某设法筹得现金8万元交还给了田某,并将13万元的借条更换为5万元借条。2009年2月份,杜某与田某达成了每月归还借款4000元的还款协议。杜某在连续归还十-个月后因多种原因暂时中止了协议的履行。田某于2011年1月将杜某及妻子国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偿还债务。
杜某妻子国某称以上四次借款和还款过程以及后来两人达成的还款协议均无答辩人的签字,也没有任何人告诉国某。是田某与杜某未征得国某同意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民间贷款经营活动,其所获利益收入均由杜某转交给田某享用,确未用于杜某和国某共同生活所负。因此,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完全是杜某与田某两人在国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国某无任何责任与还款义务,完全是杜某的个人行为,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田某要求国某承担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
问题一:前两笔借款十五万元能否由田某与杜某共同承担损失。
问题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田某要求国某承担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国某需提供什么证据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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