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咨询
更新时间:2011-02-20 21:58:54
问题描述:
陈某2007年8月14日进入甲企业工作,岗位为综合部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期限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13日。
2011年2月,甲企业因经营战略调整,需要精减部分岗位的人员编制,其中,行政专员的编制由原来的2人调整1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将陈某调动到销售岗位,保留另外一名行政专员。但在协商过程中,陈某与甲企业无法就合同变更达到一致。
(注:原行政专员2人,虽然岗位名称一样,但所负责工作内容及职责互有区别)
问题一、
在此情况下,甲企业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问题二、
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二倍支付赔偿金。这一要求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问题三、
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委一般会从怎样的方向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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