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营业税问题
更新时间:2011-02-14 15:20:1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在2011年1月9号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时情况是免征营业税的。我已经向卖方支付4万元定金。国家在1.28号出台二手房买卖营业税按照交易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在我和卖方签订合同之后。
我在购买二手房时所签合同第8条上内容如下:
“8、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支付税费有:1营业税、2城建税、3教育附加、4双方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等。经双方协商,其中买房自愿支付上诉全部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税率或征税标准、条件的变化导致税费增加,则按相关税费规定的缴纳主体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税率或征税标准、条件的变化导致税费减少,则该税费减免的权益由本合同约定的缴纳主体享有”
现在我和卖方签订合同中途因为国家政策变化产生营业税应有谁来承担,是我还是卖方?
如果买卖合同不成,卖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是否可以双倍要回定金?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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