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可以拿到几多赔偿?根据的是劳动法的第几章第几条?他们宁愿拿更多的钱去咨询律师也不愿给我们钱
更新时间:2011-01-28 20:10:31
问题描述:
本人在深圳一外资企业工作5年又1个月。与公司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有按规定买社保。
因公司最近在没有征询我的同意下就强行变更了我的工作岗位,我无法接受,所以提出了辞职,但在辞职信上写的原因是“个人原因”,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能否获得赔偿?如果可以得到赔偿,最多可以拿到几多赔偿?
如果可以得到赔偿,根据的是劳动法的第几章第几条?
因为我们外资公司对此很严谨,经常欺负中国人,他们宁愿拿更多的钱去咨询律师也不愿给我们钱,所以争取赔偿的时候我需要提供具体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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