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离职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更新时间:2011-01-25 22:18:43
问题描述:
离职保证书
本人于2008年1月8日入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1月18日离职,现承诺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协议的相关内容,且两年内,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特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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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此份离职保证书是否法律效益?本人就职于软件开发,实施职位,在原公司签订了2008年1月8号至2011年1月8号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现因合同到期离职,保密合同中规定两年内不去同行业工作,否则付给原公司2万元.保密合同中规定在职期间每一个月200元保密费,在每月工资中发放,离职后没有了。还想请问下,如果我去同行业工作,原公司凭保密合同与这份离职保证书,在法院起诉我的话,原公司与我之间,谁的胜算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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