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聘流程几赔偿事宜
更新时间:2011-01-16 12:36:30
问题描述:
你好,我使2004年1月14号进入ESPRIT品牌专卖店工作的,到现在公司给我的工作截止日2010年8月22日。我一共做了6年的时间,因为犯错我公司让我自己写辞职报告,我不肯,然后公司走的是解聘的流程。他以一些小事情为借口开我书面警告单,然后加上3月份我吃的一张书面警告单,告诉我被解雇了。(我是在2007年公司把我们的劳动关系转给了派遣公司的,现在我们属于劳动派遣的关系)请问,1我现在向ESPRIT所要解聘书面申请是否合理,解聘书是否就是单位出具的解聘劳动申请书呢?2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
我是在ESPRIT工作了六年的老员工,然后在2010年8月份,我由于身体不舒服,在家休息,都有请假也有医生出示的病假单为证,但是店铺一我请假过于频繁多次找我谈话,但是本人在身体没有完全康复的情况下来上班的。后来又被同事传染了重感冒,就又请假休息了。店铺对此很有意见。在8月21日我工作的时候找到我沟通,表达希望我自己写辞职报告,做自动离职处理。但是我不肯,我就说,我不会写辞职报告的,因为我在这里做了六年了!继续工作下去就可以转长期劳动合同的,但是要是我自动些辞职报告的话,我什么都没有了。所以我想问问,这样的情况我怎么处理,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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