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买卖有效否?
更新时间:2011-01-14 13:01:02
问题描述:
98年9月我集镇居民向邻近农民买一住宅,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在我处,但未过户,现出卖人反悔而起诉,我该如何?
我已知:1。如在99年1月1日后,买卖双方均应为本村。
2。而依据旧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8年12月29日人大七届5次会议 通过) 第2条第4款:“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99年5月6日国务院的〈通知〉中第2款说:“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
民出售,。。。。。。不得为购买的住房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这里的“城市
居民”应不同于“集镇居民”,再说99年的规定也不应适合于98年9月的情况。
4。宅地基的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是可以实现使用权转让的。
5。合同是否有效,看是否与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相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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