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两人协议离婚,每月除支付小孩抚养费外,又有一子,她不同意。能否胜诉。
更新时间:2011-01-11 17:49:44
问题描述:
我2009年4月与前妻离婚,有一女有前妻抚养,当时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上是每月由我支付女方抚养费400元,医疗费一人一半。离婚后我每月都按时支付一切费用。
我每月工资是1173.52元。每月除支付小孩抚养费外,每月还支付父母300元生活费。(我母亲没有工作,父亲虽然拿点退休工资,但因心脏病,糖尿病常年吃药,花费较大)。(现女方给小孩报小拖班,每月学费是530元,伙食费每天5元。)这部分钱,是要求我在付完每月400元生活费以外,另外再支付的钱。而现在我已再婚,又有一子,因为我每月工资只有1173.52元。所以我无力承担这么多生活费与学费。我向前妻提出从改协议,降低费用,她不同意。
就我这种情况,如果我向法院提出申述降低抚养费用,能否胜诉。以后每月的生活费,我最多只能给400元,是否可以。因为我也要生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