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生死合同”是否违法?工伤应该怎么赔偿?
更新时间:2011-01-11 16:10:58
问题描述:
黄某是广州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工地公司的江西籍临时工。1996年5月到该公司当建筑工人并与包工头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受伤或患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由民工自行负责”等条款。1997年2月,黄某在工作时间从高空坠落,致使左颈,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立即派车将其送到医院医疗救治。该公司包工头承认黄某属于工伤,在送黄某入院时留下2000元给黄某做医疗费,并告知“我们已经签订了雇佣协议,按理我可以概不负责,但出于人道,我给你2000元补偿费,以后的事情不要再找我麻烦。”然而,由于黄某伤情较为严重,住院两个多星期医疗费近万元,黄某无力支付,只好又找包工头帮忙解决,但包工头多次表明一分钱不会再给,因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