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存在问题,二审该做什么
更新时间:2011-01-10 17:07:13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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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不服(2010)五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第一,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1、 张**的伤为以往的伤。并非上诉人所致,农六师公安局法医鉴定证实上诉人对张**所实施的是“较轻外力打击”。既然是较轻外力打击,则不可能造成张**脑挫裂伤,其头部外伤不是张国伟所致。
2、 上诉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是张**先用凳子砸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先打的张**。
3、 张**并非由过错,而是严重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是自诉案件,但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比不过为查明事实,仅仅依据一份错误的法医鉴定,而对上诉人提起公诉,从而导致法院对上诉人判以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实属错判。
第二, 关于张**的8级伤残:
1、 张**所提交的(2010)462号法医鉴定书,系其单方委托,所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完全、不真实。
2、 上诉人在一审之时对该鉴定的真实性、有效性均不认可,并要求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请求置之不理,现上诉人仍然要求重新鉴定。
3、 鉴定所依据检材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张**的伤情是上诉人所致,张**的所有病历、检验报告及农六师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书均认定张**神志清,问答切题,提问脉搏、血压均属正常,并未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实际上稍微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张**的伤根本达不到伤残程度,但是有心人,又有心帮助张**,即能多拿钱,又能达到对上诉人的从重处罚的目的,便想出来这样的好办法,对张**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实际上张**此次伤情根本不可能造成人格改变,以往的伤情比这次重多了,没有人格改变,而这次受到较轻的外力打击则造成人格的改变,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第三, 关于民事赔偿
1、 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损失为108290元,但判决时总额却变成了123804.8元,不知为何要多判15514.8元。
2、 张**的伤情根本达不到8级伤残,根本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也不可能是9000余元,大部分费用计算有误。
3、 承担比例不公平,不公正,张**对损失至少应承担50%。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导致错误,现上诉仍然要求对张**的伤情、伤残程度重新鉴定,并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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