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承担这单重大事故责任罪吗?
更新时间:2011-01-08 22:30:47
问题描述:
2009年12月28日工地塔吊顶升时倒塌,死六人重伤一人;事故原因:一、该公司无塔吊安装资质挂靠另一家公司,却又不通知就擅自安装和顶升施工;二、顶升施工人员不是上报给监理名单上的有操作证的人;三、顶升施工前没有通知监理而且是利用上午下班时至下午上班时段以逃避监理;本工程是2008年就开工了,共有A、B、C、D四幢,项目监理处有总监代表、水、电监理员、资料员和两个土建监理员,总监代表监管A、B幢土建施工,水电管全盘,另一位是实习期,旁站全部是他,我是2009年10月15日调入本项目分工监管C、D幢的土建施工;在10月29日发现了该单位顶升施工不通知监理并向总监报告了,总监让我在第二天的工程例会提出我照办了,出事这次是我入场后的第二次顶升,当天上午快到10点半了我从楼顶下来并没见到有顶升的迹像,总监在下午2点到工地发现他们用一捆钢管作平衡不符合规范要求,马上回办公室发监理通知,并召开监理员会议,3点10分会议尚未完就出事了,然后我们就被羁押了。请问根据我的情况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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