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17条4款
更新时间:2010-12-30 23:19:08
问题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17条第4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002年9月在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单位不上报工伤,个人上报工伤,劳动部门认定后,经复议、一审、终审(2010年6月接到判决书)都维持工伤认定,期间单位未支付工资及福利,八年间工伤待遇如何支付?八年间工资是在变化的,像这种情况本人工资和原福利待遇如何界定?谢谢您!恳请在百忙中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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