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调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0-12-28 23:02:05
问题描述:
王申住广东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二人系同一工厂工人。两人于2009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经本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李全于2009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广东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2009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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