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项的解读
更新时间:2010-12-27 21:49:42
问题描述:
一、 本人1995.1.7进厂未签订劳动合同(手上有95.5我在公司培训的名册)。
二、 1996.8首次签订合同(签订几年已记不清了好像是无固定期合同,合同不在我手上在档案室保管)。
三、 到2008.1我已连续工作满13年整。2008.1.21公司统一签合同,把我们以前的工龄清零,在公司工作起始时间统一伪造成08年1月。我要求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有当时找人事经理的录音)。最后我被迫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08.1.1??2010.12.31)。
问:1、现我能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二项获3年双倍工资支付吗?
2、明年公司又只与我们签5年固定期合同,如我明年1月拒绝签5年固定期合同而坚持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不同意时我在与公司诉讼,那样胜诉的可能性是否比现在大些?
四、 2000年?2002.2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按本人(1000元)实际工资计算方式执行的未违法。但从2002.3到至今,在未经工会、未与职工协商的前提下以发通知的形式将加班费计算基数由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统一下调为当时的市最低工资档次(400元)。以后重庆市最低工资上调、公司加班费基数也延迟半年到一年在上调。违反了协商机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加班费的规定。加班费基数在08年到09.9月为620元,连市最低工资标准都未达到严重违法。(有02年3月到现在主管签名的考勤簿原件记载的加班小时)
问:现能否要求公司从2002.3月起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加班费基数,并要求公司补差额的加班费?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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