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上“不同意此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更新时间:2010-12-13 11:33:18
问题描述:
2010年12月1日,广州**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用人单位)100多名员工,把他们所在的公司告上白云区劳动保障局,理由是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在2008年2月份用人单位单方(未与员工协商)制定了劳动合同书,由于部分条款违背了员工的个人意愿,员工拒签合同,单位方要求在合同书上签下“不同意此合同”的字样,同时员工也未收到应该属于他们的那份合同,2010年用人单位原计划于12月份搬迁,在该用人单位的员工的工龄在3年以上的,占所有员工的大部分。搬迁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员工也不同意搬迁。无可奈何把用人单位告上劳动保障所。
单位方否认未签订合同,在此请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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