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问题
更新时间:2010-12-08 16:34:48
问题描述:
甲市xx公司与当地一外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外运公司将xx公司从国外进口的一批设备从乙市港运至甲市。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外运公司随后找到乙市一综合公司,将其所接受的运输xx公司设备的事务转托给了综合公司。乙市综合公司又找到该市一码头公司,与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码头公司吊装xx公司之设备。码头公司在吊装设备的过程中操作失误,致使xx公司设备损坏。于是,xx公司向甲市中院起诉,要求判令外运公司承担责任。而外运公司也以综合公司和码头公司为被告向乙市海事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受理后,xx公司又向法院申请追加码头公司为该案第三人。甲市中院在审查此申请过程中发现码头公司已被外运公司起诉。经与乙市海事法院协商未果,甲市中院遂向其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院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院批复:甲市中院有管辖权,不应将码头公司列为第三人。
请分析该案中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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